乘人之危合同的定义与特征解析,如何判断是否构成乘人之危?
一、什么是乘人之危
“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处于困境或急迫状态,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迫使对方在非自愿的情况下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从而严重损害对方的利益。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
二、乘人之危合同的主要特征
(一)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的危难或急迫状态进行逼迫
1. 所谓“危难”,不仅限于经济上的困难,还包括生命、健康、名誉等方面的风险。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危难通常是由于受害人的自身原因造成的,而非行为人的不法行为所致。
2. 所谓“急迫”,是指受害人因情况紧急而迫切需要对方提供某种财物、劳务或金钱等。这种急迫主要体现在经济和生活层面,不包括政治、文化等其他方面的紧迫需求。
由于乘人之危的行为本质上是利用他人困境谋取私利,因此行为人主观上通常具有利用他人危难的故意。如果行为人并不知晓对方处于危难或急迫状态,即使提出了苛刻的条件并被对方接受,也不构成乘人之危。
(二)不法行为人获得的利益明显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
乘人之危的行为往往导致受害人被迫接受对自己极为不利的合同条款,从而造成自身利益的重大损失。而行为人则因此获得在正常情况下难以实现的额外利益,这种利益的获取明显违背了公平原则,且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界限。此类合同通常表现为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因此常被视为显失公平的合同。但需注意的是,乘人之危并不完全等同于显失公平,二者在法律认定上存在区别。
(三)受害人因处于危难或急迫状态而被迫订立合同
在乘人之危的情况下,受害人明知对方正在利用自己的困境或急迫需求获取不当利益,但由于自身处境所迫,仍然被迫同意订立合同。例如,因经济困难而被迫接受高利贷,或因面临停电威胁而签订不公平的买卖合同等。正因如此,这类合同在本质上违背了受害人的真实意愿,损害了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