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合同重大误解?哪些合同可撤销?法律解析与条件说明
一、如何认定合同重大误解
所谓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当事人因自身过错,对合同的内容产生错误认识,并在此基础上作出意思表示,从而订立合同。这种误解直接影响了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重大误解既可以是单方的,如出卖方误将某一标的物当作另一物;也可以是双方的,如买卖双方误将复制品油画当作真品进行交易。要构成重大误解并产生合同变更或撤销的法律后果,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点:
1. 表意人因误解而作出意思表示。首先,表意人必须将意思表示表达出来,否则无法判断是否存在误解;其次,其意思表示必须是因误解而产生,即误解与意思表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 必须是对合同内容发生重大误解。在法律上,并非所有的误解都能导致合同撤销。我国司法实践认为,只有对合同的主要内容产生误解,才构成重大误解。因为只有在对主要内容发生误解的情况下,才可能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甚至导致订约目的无法实现。如果只是对合同的非主要内容产生误解,且不影响权利义务,就不构成重大误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合同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导致行为后果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3. 误解是由于误解方自身过失造成的,而非因他人欺骗或不正当影响所致。通常情况下,误解是由于表意人不够注意或不够谨慎所致。如果表意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例如对合同草案根本不看就签字盖章,则其无权请求撤销合同,法律不允许当事人以自身过失为由随意主张合同撤销。
4. 误解是误解方非故意的行为。如果表意人在订立合同时故意隐瞒真实意图,或明知存在误解仍与对方签约,则表明其希望接受该意思表示的法律后果,因此不能按重大误解处理。
二、哪些合同可以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以下合同可以变更或撤销:
第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第二,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第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显失公平”是指在合同订立时,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的不当行为,导致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从而损害了自身利益。需要注意的是,显失公平与一般的不公平不同,它必须是在订立合同时就存在的不公平,而非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履行中的风险属于正常商业活动的一部分,不应作为撤销合同的理由。
合同撤销制度的设立,旨在维护合同的公平性和自愿性原则,为受损方提供补救途径。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受到损害的一方,才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有过错的一方不得提出撤销请求,同时还应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存在明显区别。无效合同是因损害国家、集体或社会公共利益而被认定无效,而可撤销合同则是因一方当事人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受欺诈、胁迫等情形,导致合同权利义务失衡。因此,在程序和法律后果上,二者并不完全相同。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主要区别如下:
1. 可撤销合同必须由当事人主动提出,当事人可以选择变更或撤销;而无效合同则无需当事人请求,由法院或仲裁机构直接认定。
2. 请求撤销合同的一方需承担举证责任,需证明合同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对方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
3. 在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前,可撤销合同仍然有效。裁决变更合同内容的,应按照裁决履行;若被撤销,则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
4. 撤销权的行使存在时间限制。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或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将消灭。因此,规定撤销权行使期限,是为了维护民事关系的稳定,避免因长期不确定状态而影响社会秩序,同时也便于及时处理相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