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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女工请假被辞退,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被判恢复劳动关系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6-04) 浏览 184

2004年11月,胡女士入职上海某服饰公司的专营店,担任营业员一职,双方签订的最新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3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2008年5月10日,胡女士因怀孕身体不适,向公司申请自5月12日至30日期间请假。当时,店长在她的请假单上签字确认。然而,5月16日,公司以胡女士“无故旷工3天以上”且“未提交格式请假单”为由,认定其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同年6月,胡女士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相关工资。9月,仲裁机构支持了胡女士的请求,公司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庭审过程中,公司主张其依据内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以胡女士“无故旷工3天以上”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请求法院判决不恢复劳动关系,亦不支付工资。胡女士则认为仲裁裁决正确,应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胡女士因怀孕身体不适请假,已向店长提交请假单,且店长签字确认,因此其未上班并非无故旷工。尽管公司认为请假超过3天需提交格式化的请假单,但其规章制度中仅规定需填写请假单,并未明确要求必须使用特定格式。因此,公司以胡女士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不足,属于不当解除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怀孕期间,仅在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方可解除劳动合同。而本案中,胡女士并未违反公司规定,更未达到严重违纪的程度。因此,公司的解除行为缺乏合法依据,不应得到支持。法院最终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直至胡女士的孕期、产期及哺乳期结束,并支持其要求公司支付相关工资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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