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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是否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债权债务 2年前 (2023-09-30) 浏览 128

案情简介:王某某称,其与二被告为邻里关系,且二被告系夫妻。2009年1月14日,二被告向第三人许某借款5万元,并请求王某某作为担保人。原告同意担保,三方因此签订了《借款合同》和《借款保证合同》。由于二被告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法院于2014年12月2日执行了原告的工资共计50100元。此后,原告多次要求二被告偿还该笔款项,但遭到拒绝,二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企图逃避债务。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经审理查明,王某某与被告董某、王某某曾同住一幢楼,为邻里关系。2009年1月14日,王某某、董某、王某某与许某共同签订《借款保证合同》,王某某作为保证人,为董某、王某某向许某借款提供担保。同日,该合同经唐山市华忆公证处公证。2011年5月25日,许某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偿还借款5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违约金。2014年12月2日,法院作出(2011)南执字第263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扣划王某某工资50100元后终结执行。王某某遂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偿还该笔款项。法院认定,二被告应依法偿还王某某所垫付的借款。判决如下:被告董某、王某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王某某支付人民币50100元。

律师说法:担保责任追偿权,又称代位求偿权,是指第三人作为担保人,在履行了担保责任后,依法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本案中,王某某作为保证人,已按照《借款保证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许某清偿了借款,因此依法取得对债务人董某、王某某的追偿权,二被告应向其偿还相应款项。

根据法律规定,若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按照约定实现债权;若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则应优先实现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若第三人提供担保,则债权人可选择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综上所述,担保人只要依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或依据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即可依法取得对债务人的偿还请求权。以上即为关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是否享有向债务人追偿权利的相关介绍。如您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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