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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是否必须追加借款人?法律解析与案例分析

债权债务 2年前 (2023-09-30) 浏览 170

案情简介:2016年2月2日,经中证人王某和赵某介绍,刘某向高某借款7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月利率为1.5%,并由赵某作为担保人。双方出具了借据为凭。借款到期后,刘某未能偿还借款,高某多次向担保人赵某催要,但赵某一直拖延,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因此,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偿还担保借款7万元及相应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6年2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法院判决:赵某应承担还款责任
经审理查明:王某与高某为亲属关系,与刘某、赵某为朋友关系。2016年2月2日,王某作为中证人,赵某作为担保人,刘某向高某借款7万元,约定一年期限,月利率1.5%,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共计82600元。当日,高某通过中国工商银行长春平阳街支行向刘某转账5万元,通过中国建设银行长春至善路支行转账2万元,合计7万元。借款人刘某在借据上签字并按手印,担保人赵某亦在借据上签字并按手印。法院判决:赵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高某偿还担保借款人民币7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6年2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律师说法:出借人是否可以仅起诉保证人
高某与刘某之间的借款合同,以及赵某与高某之间的保证合同,均合法有效。借款人刘某未按期偿还借款,担保人赵某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履行还款义务。赵某主张应追加刘某为本案共同被告,但因有银行转账凭证为证,借款事实清楚,借款合同已生效,因此无需追加借款人刘某。赵某提供的为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但并非必须或应当追加。本案属于保证合同纠纷,依据保证合同法律关系及已查明的事实,追加借款人并无必要,故赵某的主张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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