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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如何认定保证责任?法律解析

债权债务 2年前 (2023-09-30) 浏览 189

案情简介: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如何认定保证责任
程某主张,2015年1月13日,高某向其借款100000元,并由杨某、叶某提供担保,约定于2016年2月13日偿还。借款期间,高某需支付利息15000元,因此程某将该笔利息一并计入本金,共计115000元,并由高某出具借据。此后,高某于2016年4月偿还了65000元,剩余本金50000元未还。同时,高某还支付了至2016年9月的利息。程某多次催促还款,但杨某、叶某始终未履行担保义务,故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叶某连带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10000元。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程某与杨某、叶某均相互认识,通过陈志国介绍,程某于2015年借给高某100000元,高某声称该笔款项用于购买校车。借款由杨某、叶某担保,约定还款时间为2016年2月13日,并约定利息为15000元。高某向程某出具的借条中,明确载明借款金额为115000元,还款期限为2016年2月13日,杨某、叶某在担保人处签字。借款到期后,高某仅偿还了65000元,剩余50000元未还。之后,程某与高某就剩余50000元的还款方式及利息进行了重新约定,但未取得杨某、叶某的书面同意。

判决结果为:驳回程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保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在本案中,程某与杨某、叶某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应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此外,该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本案中,程某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未在六个月内向杨某、叶某主张保证责任,因此其保证责任已依法免除。同时,程某与高某对剩余50000元的还款方式及利息进行了重新约定,但未获得杨某、叶某的书面同意,根据法律规定,该变更对保证人不具有约束力,杨某、叶某亦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法院对程某要求杨某、叶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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