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劳动纠纷 > 正文

试用期未缴社保违法,用人单位必须依法补缴社保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6-04) 浏览 118

2004年3月,张某被某广告公司录用,公司通知他于3月15日报到上班,并告知其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通过后将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会保险。然而,在工作两个月后,张某发现与他同期入职的另外十四名员工均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于是,他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了举报。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举报后,迅速展开调查,约谈该公司的劳资负责人,并调取员工花名册、工资表、劳动合同以及社会保险登记和缴纳记录。调查结果显示,张某反映的情况属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察机构随即向该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其在7天内与包括张某在内的十五名员工补签劳动合同,并为他们补办社会保险,同时对公司在劳动合同中关于试用期的约定进行了政策指导。

三天后,该公司按照要求与十五名新员工补签了劳动合同,并为他们补缴了两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用。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根据法律规定,只要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就有义务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试用期并非独立于劳动关系之外的特殊阶段,而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因此,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不为员工缴纳社保的行为是违法的。

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发生工伤、疾病或意外伤亡等情形,用人单位将面临高额的赔偿责任,得不偿失。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在实际操作中,许多用人单位存在试用期不缴纳社保的侥幸心理,而劳动者由于法律意识薄弱,也常误以为试用期内可以不参保。这种误解往往导致其合法权益受损。《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退休、患病、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因此,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履行社保缴纳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