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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什么?为何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3-10-01) 浏览 202

案情简介:
2004年3月,被告上海环亚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环亚公司)取得上海市虹口区久乐大厦底层及二层房屋的产权,其中底层建筑面积为691.36平方米,二层建筑面积为910.39平方米。环亚公司从未缴纳上述房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2010年9月,原告久乐大厦小区业主大会(以下简称久乐业主大会)在征求业主意见后,决定由业主大会代表全体业主提起诉讼,要求环亚公司缴纳其所有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共计57,566.9元。被告环亚公司辩称,其于2004年取得产权,至本案诉讼已超过6年,原告未曾在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故该请求已过时效,不应支持。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环亚公司应向原告久乐业主大会缴纳其所有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57,566.9元。判决作出后,环亚公司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1年9月21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90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为何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法院生效判决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以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门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该资金的性质决定了其具有专用性和公益性,是为保障建筑物长期安全使用而设立的专项基金,独立于购房款、税费和物业费之外,单独筹集、专户存储、单独核算。

因此,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并非基于特定交易或法律关系,而是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而设立的法定义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项和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无论是住宅还是非住宅的业主,均有义务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这种义务的产生与存在,仅取决于业主是否属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范围,而非时间的长短。

如果允许部分业主拒绝缴纳维修资金,而其他业主仍需承担维修费用,将导致费用分摊不公,损害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因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纳义务具有不可时效性,业主不得以诉讼时效为由拒绝履行。法院认为,原告依据被告所拥有的物业面积,按照同期其他业主的缴纳标准计算出的金额合理,故支持其诉讼请求。

结论: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用于建筑物共有部分维修、更新和改造的专项资金,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具有公共性和公益性。业主有义务依法缴纳,不得以诉讼时效为由拒绝履行。如遇房产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权益不受损害。房产交易涉及金额较大,产权清晰、是否存在抵押、户口迁移等问题均需谨慎处理,具体可联系房产专业律师魏国鹏,魏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与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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