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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不合格被辞退,企业规章制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6-04) 浏览 139

叶某是杭州某公司的一名员工,2002年9月因考核不合格被公司依据其《岗位考核管理规定》中的末位淘汰条款辞退。该条款规定,公司人事部门将定期组织考核,每月按照一定程序对所有员工进行评估,考核分数排名最后的两名员工将被末位淘汰,由公司予以辞退并办理相关手续。

企业规章制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取决于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确保其履行劳动义务。这一规定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提供了依据,同时也对其制定和实施进行了必要的约束。

要使规章制度具备法律效力,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依法制定,二是必须公示。所谓依法制定,是指规章制度必须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民族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以及劳动方面的行政规章和政策。如果规章制度内容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相关政策,则该规定无效。

在本案中,该公司《岗位考核管理规定》中关于末位淘汰的条款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不能作为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叶某据此提起劳动争议,公司很可能败诉。因为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都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行为,不能由用人单位单方面随意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末位淘汰”制度通常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对干部职务的调整,如降职或撤销职务等,这类人事变动可由单位单方面作出。而在企业中,涉及员工劳动合同的解除,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程序合法、内容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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