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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本案借贷关系及利息计算方式,法律解析与判决依据

债权债务 2年前 (2023-10-12) 浏览 198

案情简介:
A公司请求法院判令B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及复利,直至全部本息清偿完毕。利息计算方式如下:2015年8月20日前的利息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75%计算;自2015年8月21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利息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利率1.75%/月上浮50%即2.625%/月的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15年11月27日,B公司所欠利息金额为人民币61425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借贷关系成立。A公司、B公司与贵阳银行齐兴支行三方签订的《贷款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根据合同约定,A公司作为出借人,有义务按期足额向B公司发放贷款,其已通过贵阳银行将6000万元贷款发放至B公司账户,履行了主要义务。B公司作为借款人,应按约偿还借款本息,但其仅在2015年6月23日偿还利息875000元、同年7月21日偿还利息1050000元后,未再支付任何利息,亦未采取任何措施表明其有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在A公司提起诉讼后,B公司及保证人下落不明,导致A公司无法收回借款利息,该情况持续至本案开庭。B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

律师说法:
关于本案的借贷关系及利息计算问题,律师指出以下两点:

1. **借贷关系是否应解除**
本案中,出借人为A公司,借款人为B公司,双方均为企业法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进行的资金融通行为。因此,本案所涉贷款合同属于民间借贷范畴。鉴于B公司长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构成根本违约,A公司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B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6000万元。

2. **利息及复利的计算方式**
根据合同约定,当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利息时,利率应上浮50%。据此计算,实际执行利率为年息31.5%(即月利率1.75%×12×1.5)。然而,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应从其约定,但不得超过年利率24%。因此,合同中约定的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依法不应支持。此外,虽然合同中约定对逾期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但该复利利率同样超过了年利率24%的法定上限,故超出部分亦不被支持。

综上所述,本案借贷关系依法成立,但利息及复利的计算应依法调整,不得超过年利率24%。如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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