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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本案借贷关系,利息如何计算

债权债务 2年前 (2023-10-12) 浏览 156

案情简介:如何认定本案借贷关系,利息如何计算

A公司请求:1、判令B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利息、复利,至全部本息支付完毕为止(利息的计算方式:2015年8月20日前的利息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1.75%/月的利率计算;自2015年8月21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利息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在合同利率1.75%/月基础上上浮50%即2.625%/月的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15年11月27日,所欠利息数额为人民币6142500元。

法院判决:借贷关系成立

B公司、A公司、贵阳银行齐兴支行三方签订的《贷款合同》是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合同各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A公司与贵阳银行齐兴支行的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及时足额向B公司发放贷款,合同签订后,A公司委托贵阳银行将贷款6000万元发放给了B公司,履行了己方主要义务。B公司的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但其仅在2015年6月23日偿还利息875000元、在同年7月21日偿还了利息1050000万元之后,未再支付利息,也未采取任何措施表明其愿意继续履行该份《贷款合同》,在A公司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后,债务人B公司及保证人亦处于下落不明状态,导致A公司不能收回本案借款利息的事实至本案开庭时处于持续状态。B公司的行为已经表明其不履行主要债务,属于根本违约行为。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借贷关系

那么,本案涉贷款合同是否应当解除并由B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6000万元?2、B公司欠付的利息、复利应当如何计算?

首先,本案出借人为A公司、借款人为B公司,双方均为企业法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之规定,该笔借款的性质属于民间借贷。

其次,根据双方对贷款利率及不能按期支付利息时利率上浮的约定,当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利息时,实际执行的利率为年息31.5%(1.75%月息*12个月*50%),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之规定,对双方约定的超过年利率24%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支持。同样,虽然双方合同约定B公司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应当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该约定的利率标准也超过年利率24%,故对超过部份也不予支持。

以上就是关于如何认定本案借贷关系,利息如何计算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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