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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汇票方式借款如何认定实际履行出借义务?法院判决解析

债权债务 2年前 (2023-10-12) 浏览 202

案情简介:
2015年1月14日,严某向A公司出具两张借条,分别载明:“今借到南京亿隆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贰拾万元整,于2015年2月15日归还”;“今借到南京亿隆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于2015年2月15日归还”,严某在借款人处签字确认。同日,A公司向严某交付了五张银行承兑汇票,严某在上述汇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原件已收”。借款到期后,严某未按约定时间偿还借款。

法院判决:
根据严某出具的两张借条以及其在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原件已收”的行为,可以认定A公司与严某之间达成了借贷合意,明确了借款金额和还款期限。A公司通过交付五张合计5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实际履行了出借义务,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因此,A公司与严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真实有效,受法律保护。严某未按约定时间还款,已构成违约。

律师说法:
那么,本案中A公司与严某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严某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首先,A公司提交的两张借条,金额合计50万元,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若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或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则需承担不利后果。

在本案中,严某在两张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下方书写了20万元的借条,而在另外三张汇票背面书写了30万元的借条,所有汇票复印件右方均有严某签字确认“原件已收”,足以证明A公司已将五张合计5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原件交付给严某。杨某主张该汇票系用于票据贴现,且已丢失,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支持。即便借条中约定的还款日期早于汇票的到期日,亦不影响A公司已履行出借义务的事实认定。

综上所述,A公司与严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严某应依法承担还款责任。如您还有其他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向法邦网的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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