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患病期间公司如何合法发放病假工资?各地规定与计算方法解析
案情简介:李某因病请假,要求公司支付病假期间的工资。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根据其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可享有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李某的实际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下,且在本单位工作满五年以上,因此其医疗期为六个月。
根据《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第四条,医疗期内停工治疗时间在六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的发放标准为: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放。同时,《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明确指出,职工本人工资应按照其病休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
李某在2014年4月11日至2015年3月16日期间,病休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2814.35元。因此,其病假工资应为:2814.35元/月 × 6个月 × 70% = 11820.27元。
律师说法:医疗期内劳动者的病假工资标准因地区而异,不能一概而论。根据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则规定,病伤假期工资应按照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进一步细化,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60%支付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相较之下,《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则明确了不同连续工龄对应的病假工资比例,具体如下:
– 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放;
– 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放;
– 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放;
– 连续工龄满30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放。
同时,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上浮5%,而经济效益较差的企业则可在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适当下浮,但下浮比例一般不超过各档次标准的5%。特殊情况需报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因此,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发放,应依据当地具体法规及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来确定,不能简单地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以上为“职工患病,公司该如何发工资?”的相关法律解读。如您在劳动过程中遇到类似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准确、有效的法律指导。法邦专业劳动律师将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意见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