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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要约是否构成新要约?要约失效的四种情形解析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10-12) 浏览 189

一、反要约是否构成新的要约
合同当事人达成合意的法律过程,通常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是指一方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承诺则是受要约人表示接受该要约的回应。在法律上,要约可能因多种原因失效,其中包括反要约。反要约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中对原要约的条款进行了实质性修改、增加或限制,此时该承诺被视为一个新的要约,原要约因此失效。你们的纠纷正属于这种情况,即受要约人对原要约内容进行了实质性变更,构成反要约,而非承诺,因此合同尚未成立。
有效的承诺需满足以下条件:(1)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限内作出;(3)内容须与要约完全一致;(4)须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方能产生法律效力。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9条的规定,若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即构成反要约,原要约因此失效,不产生承诺的效力,只有在原要约人对此反要约表示同意后,合同才能成立。所谓实质性变更,是指对货物价格、付款条件、货物数量和质量、交货时间与地点、赔偿责任范围或争议解决方式等关键条款的修改。

二、要约失效的情形有哪些
要约失效是指要约失去法律约束力,此时要约人不再受其约束,受要约人也丧失承诺的权利。一旦要约失效,合同便无法成立,即使受要约人之后作出承诺,也不能产生法律效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约失效的情形包括以下四种:
1. 受要约人明确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要约即失效。
2.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只要撤销符合法律规定,要约即失效。
3.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此时要约效力终止。
4. 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其“承诺”被视为新的要约,原要约因此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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