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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要约失效情形及生效要件解析,法律知识全了解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10-12) 浏览 145

一、要约的失效情形
根据《合同法》第20条规定,以下情形会导致要约失效:①受要约人发出拒绝要约的通知,并送达要约人;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④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合同要约的生效要件
合同要约的生效需满足以下条件:
1. 要约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即要约人需明确表达出希望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但需注意的是,《合同法》规定,价目表的寄送、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等通常不构成要约,而是要约邀请。不过,悬赏广告则被视为要约。
2. 要约须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一般来说,要约应针对明确的个人或特定群体,这些对象是被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虽然通常认为要约应向特定人发出,但也有例外,例如广告,因其面向不特定多数人,不构成要约,而是要约邀请。
3. 要约内容须具体明确。要约中应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使受要约人能够明确了解要约内容,并据此决定是否接受。
4. 要约须送达受要约人。只有当要约实际到达受要约人手中,受要约人才能知晓其内容,从而作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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