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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及法律认定方法解析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10-12) 浏览 119

一、要约邀请的定义与特征

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指一方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具有以下特点:

(一)要约邀请是一种意思表示,因此应具备意思表示的一般成立要件;

(二)其目的在于引诱他人发出要约,而非直接与他人订立合同,因此属于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而非实际的订约行为;

(三)要约邀请本身不具备约束力,既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行为人自身的承诺而约束要约人。若行为人撤回其要约邀请,只要未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

二、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标准

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在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也较为复杂。由于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存在差异,对于某些特定行为(如招标、投标、悬赏广告等)的性质认定也有所不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理论与实践,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主要依据以下标准:

(一)依据法律规定区分。若法律明确规定某行为为要约或要约邀请,应依其规定进行认定;

(二)依据当事人的意图区分。例如,若当事人在订约建议中明确表示“须以我方最后确认为准”或“仅供参考”,则表明其不希望受对方要约的约束,属于要约邀请;而若商店在商品上标明“八折出售”及具体价格,则视为要约,若标明为“样品”,则为要约邀请;

(三)依据订约提议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加以判断。例如,甲对乙说:“我有一栋位于某处的房屋,愿以低于市场价出售,你是否愿意购买?”由于未标明具体价格,不能认定为要约;若甲明确提出以20万元出售该房屋,则构成要约;

(四)依据交易习惯进行区分。如询问商品价格通常被视为要约,而非要约邀请;出租车司机在路边竖起“空车”标牌招揽乘客,若根据当地规定或习惯,司机可以拒载,则该行为属于要约邀请;反之,若司机已明确表示愿意接受乘客的搭乘请求,则可视为要约;

(五)依据订约提议的发出对象进行区分。若要约针对特定人发出,则可能构成要约;若针对不特定人发出,则通常为要约邀请。例如,商业广告一般属于要约邀请,但若广告内容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如明确表示愿意接受承诺并构成合同成立的全部条件,则应视为要约。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5条,以下行为通常被视为要约邀请:

1. 寄送的价目表。尽管价目表包含商品名称和价格条款,且表达了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但其内容不足以表明行为人愿意受承诺的约束,因此属于要约邀请。但如果价目表中明确表示愿意接受承诺,或其内容足以表明具有此意图,则应认定为要约;

2. 拍卖公告。拍卖是一种特殊的买卖方式,拍卖人通过公告吸引竞买人出价,最终选择最高报价者订立合同,因此拍卖公告属于要约邀请;

3. 招标公告。招标是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一种邀请行为,招标人通过公告向不特定人发出邀请,希望对方提出要约。一般认为,招标属于要约邀请,而投标则构成要约,招标人的决标行为为承诺。值得注意的是,若招标公告中明确表示将与报价最优者订立合同,则该公告可视为要约;

4. 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是拟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依法披露信息的法律文件,其目的在于吸引投资者发出购买股票的要约,因此属于要约邀请;

5. 商业广告。根据我国《广告法》,商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其产品或服务的宣传行为。通常情况下,商业广告属于要约邀请,但若广告内容明确表示愿意接受承诺,或具备要约的全部构成要件,则应视为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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