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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的含义、条件与法律效力解析,详解承诺的生效与失效情形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10-12) 浏览 168

一、什么是承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通常情况下,承诺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在特定情形下,如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中明确表示可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承诺也可以通过行为方式表达。

二、承诺的条件和效力
(一)承诺的条件
1. 承诺的主体只能是受要约人。非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表示,不构成承诺,而视为向要约人发出的新要约。
2.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若承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则构成新要约。我国《合同法》对承诺与要约内容的一致性原则作出灵活处理,允许在一定范围内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3.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若要约未明确承诺期限,则按以下规则处理:
– 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即时作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二)承诺的效力
1. 承诺的生效时间。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若承诺不需要通知,而是在符合交易习惯或要约要求的情况下通过行为作出,则该行为生效时承诺即成立。承诺的生效采取“到达主义”,与要约相同。承诺生效时,合同即成立,其生效地点即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 承诺迟到的效力
– 因承诺人自身原因导致迟到的,原则上承诺无效,视为新要约。根据《合同法》第28条规定,若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其承诺有效,否则该承诺不成立。
– 因非承诺人自身原因导致迟到的,原则上承诺有效。依据《合同法》第29条规定,若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送达,且要约人未及时表示不接受,则该承诺仍有效。

(三)承诺的失效
受要约人作出的承诺,若出现以下情形,其答复不发生法律效力:
1. 承诺撤回。承诺人可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同时撤回承诺,撤回通知须及时送达。
2. 承诺逾期,且要约人未表示接受。若承诺逾期到达,而要约人未明确表示认可其为承诺,则该承诺视为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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