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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及要约消灭的原因解析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10-12) 浏览 164

一、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标准

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是指一方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从法律性质来看,要约是当事人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明确意思表示,一旦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合同即成立。因此,要约在发出后,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都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若要约人违反有效的要约,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比之下,要约邀请并非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其目的在于促使他人发出要约,从而有助于避免和减少因要约内容不完整、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可能对要约人造成的损害。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既然合同成立后仍允许当事人协商解除,那么在合同成立之前的要约行为也应当允许撤销。然而,为保障受要约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对要约的撤销应设置严格的条件限制。如果法律不对要约撤销进行限制,允许要约人随意撤销,将导致要约的法律效力被削弱,甚至改变其性质,给受要约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因此,要约的撤销应受到以下限制:如果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确表示要约不可撤销,或虽未明示,但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要约不可撤销,则要约不得撤销。此外,若受要约人基于对要约的信赖,已为履行要约内容支付了一定费用,其有权要求要约人给予适当补偿。

二、要约消灭的原因

要约的消灭,是指要约失去法律约束力,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效力。一旦要约消灭,受要约人即丧失承诺的能力,即使其作出承诺,也无法导致合同的成立。要约消灭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第一,要约有效期限的经过。如果要约中明确规定了承诺期限,受要约人必须在该期限内作出承诺,否则要约自动失效,不再接受承诺。

第二,受要约人拒绝要约。拒绝要约是指受要约人未接受要约所提出的条件。拒绝的方式多种多样,可以是明确表示不同意,也可以是在规定时间内未作出答复,或者对要约的实质内容进行限制、更改或扩张,从而形成反要约。在后一种情况下,受要约人不仅拒绝了原要约,还提出了新的要约。受要约人作出拒绝通知后,若想撤回该拒绝,必须在撤回通知先于或同时于拒绝通知到达要约人处,撤回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要约。在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之前,要约人有权撤回或撤销要约。一旦撤回或撤销,要约即失去效力。

第四,因要约人死亡或法人解散而使要约失效。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死亡,若该合同需由要约人本人履行,则其死亡不影响要约的效力。但若要约人是法人,且在发出要约后法人解散或被撤销,则该要约自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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