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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限未满辞职,单位能否拒绝员工离职?法律解析与案例判决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10-13) 浏览 197

案情简介:
原告江山市人民医院诉称,被告提出辞职申请后,原告未予同意,双方因此产生人事争议。该争议经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3月26日作出裁决,原告不服裁决结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主张其为当地最大的医疗单位,被告是其重点培养对象,且聘用合同期限尚未届满,因此不同意被告辞职。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聘用合同,不得领取2013年1月至2月15日的奖金,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
一、驳回原告医院的诉讼请求;
二、解除原告医院与被告的聘用合同;
三、原告医院应为被告办理离职手续,并发放其2013年1月至2月15日的奖金共计6762.19元。

本院认为:
原、被告之间的争议属于人事争议范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程序上适用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实体处理上则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对于技术及管理人员提出辞职的情况,不能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为由拒绝其辞职。除非聘用合同中明确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员工不得辞职的情形,否则单位应在三个月内办理辞职手续,出具辞职证明,并依法协助员工完成后续相关手续。

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不得辞职的情形,因此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被告已于2012年8月30日向原告递交书面辞职申请,并于2013年2月15日正式离职,其辞职行为符合相关规定。因此,被告要求解除聘用合同、办理医师注册变更、人事档案(包括继续教育信息和学分)及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并领取2013年1月至2月15日的奖金,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条,以及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医院的诉讼请求;
二、解除原告医院与被告的聘用合同;
三、原告医院应为被告办理离职手续,并发放其2013年1月至2月15日的奖金共计6762.19元。

律师说法:
合同期限未满,员工是否可以辞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合同期限内,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则只需提前3日通知即可。因此,合同期限未满的情况下,员工同样有权提出辞职,单位不得无故拒绝。

对于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的问题,若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并与其签订了服务期协议,劳动者在服务期内辞职的,应按照协议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培训费用,且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此外,约定服务期并不影响用人单位按照正常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内的劳动报酬。

葛春喜律师指出,合同期限未满,员工有权依法辞职,单位不得拒绝,亦不得拒绝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如单位已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并约定服务期,员工辞职可能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违约金的金额应受到严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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