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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过户遭毁约,法院依法驳回诉求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10-13) 浏览 182

2014年8月,刘老先生的生活因一纸诉状而被打乱。原来,十年前他购买了范先生名下的一套央产房,但至今仍未完成过户手续。随着近年来北京房价的大幅上涨,该房屋的市场价值已从当初的几十万元攀升至300余万元。范先生因此将刘老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腾退。面对突如其来的诉讼,刘老先生感到十分困惑:自己已经合法购买房屋,合同签订、房款支付、入住十余年,为何范先生突然提出解除合同?

法院最终作出判决,依法驳回了范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律师指出,首先,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受胁迫或其他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形。其次,涉案房屋虽为央产房,但范先生在购买时已与原产权单位达成协议,明确该房屋可以上市交易。刘老先生与范先生在合同中亦约定待房屋具备交易条件时办理过户手续,这一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属于附条件的合法合同,受法律保护。再次,合同已实际履行,刘老先生已支付大部分购房款并长期实际居住,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

综上所述,范先生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请既无法定解除事由,也无约定解除依据,因此法院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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