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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能否撤销?不可撤销要约的条件与案例解析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10-13) 浏览 185

一、要约是否可以撤销
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后,要约人将其取消,从而使要约失去法律效力。根据《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通知必须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二、哪些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中明确表示不可撤销。要约人可以通过直接声明的方式表明其要约不可撤销,例如“本要约为确定性要约”、“我方坚持本要约直至收到贵方回复”等。此外,也可通过要约人的其他行为或表达进行推断,认定其要约具有不可撤销的性质。

(二)受要约人有合理理由相信要约不可撤销,并据此作出相应行为。这种情况需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的原则。受要约人对要约不可撤销的信赖,可能来源于要约人以往的行为,如双方有长期合作关系或要约人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使其相信要约具有约束力。也可能是基于要约本身的性质,例如要约的承诺需要受要约人进行大量且成本较高的准备工作,或者该要约的发出是为了允许受要约人向第三方发出反要约。在这种情况下,受要约人基于信赖所采取的行为,如准备生产、购买或租赁材料设备、承担相关费用等,若在相关交易中被视为正常或应被要约人预见和知悉的行为,则要约在期限届满前不得撤销。

例如:甲为古董商,要求乙在三个月内修复十幅画,且价格不得超过某一具体金额。乙表示需要先对一幅画进行修复,以便在五天内作出答复。甲同意该安排。乙基于对甲要约的合理信赖开始工作,此时甲在五天内不得撤销要约。

再如:甲邀请乙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合作投标的要约,乙提出了要约。甲在计算投标报价时已信赖乙的要约,随后进行了投标。在要约期限尚未届满时,乙却通知甲不再遵守该要约。由于甲已基于乙的要约作出实际投入,该要约在期限届满前应视为不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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