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迟延如何补救?承诺送达有效时间详解
一、承诺迟延的补救方式
承诺迟延可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是承诺在要约规定的期限之后作出,即超过了承诺期限;第二种是承诺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发出,但由于邮政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时送达要约人。
在第一种情况下,承诺已超出有效期限,此时要约已失效。对于失效的要约作出的承诺,不能产生承诺的效力,应视为新的要约。
在第二种情况下,受要约人在有效期限内发出承诺,但因非其自身原因未能及时送达。如果要约人不愿接受该迟延的承诺,应负有通知承诺人其承诺迟延的义务。一旦要约人及时发出迟延通知,该承诺不生效力,合同不成立;若要约人未及时发出迟延通知,则该承诺视为未迟延,具有承诺效力,合同成立。
二、承诺送达的有效时间
承诺的送达时间对合同是否成立至关重要,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若要约已明确规定承诺期限,则承诺必须在该期限内送达。若超过期限,则要约失效,承诺不产生效力。
若要约未规定承诺期限,且是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即时作出,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若是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在合理期限内送达。
所谓合理期限,通常包括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第二阶段为受要约人考虑是否承诺所需的时间;第三阶段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所需的时间。第一阶段和第三阶段的期间,应根据通讯方式确定,如邮寄或电报通常所需的时间。若在途中发生非常事变(如交通中断、自然灾害等),要约人若已知悉该情况,应酌情确定承诺到达所需的时间。
对于承诺通知的到达时间,若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且收件人已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则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若未指定特定系统,则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需要注意的是,传真、电传、电报等非特定系统发送的数据电文,应与信件同等对待。此外,若承诺不需要通知,而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要求直接作出承诺行为,则承诺在该行为完成时即生效。例如,甲要求乙制定一份数据库计划,乙在未通知甲的情况下开始起草,并在完成后要求甲按要约条件付款。此时,乙无权要求付款,因为其承诺未通知甲,未产生法律效力。但如果甲在要约中说明两周后不在,乙若有意承诺,应立即开始起草计划,一旦开始,合同即成立,即使未及时通知甲或通知延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