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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要约生效要件及时间解析:法律要点与案例说明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10-13) 浏览 172

一、合同要约的生效要件

1. 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要约应当明确表达出要约人希望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一般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等,通常不被视为要约,而是作为要约邀请。但悬赏广告则属于要约,一旦有人完成悬赏事项,合同即成立。

2. 要约应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
要约应当针对特定的人或多个特定的人发出,而非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发出。例如,拍卖公告面向大众发布,不构成要约。广告通常属于要约邀请,旨在邀请他人向其发出要约。然而,若广告内容明确表示愿意接受特定条件的承诺,则可视为要约。例如,悬赏广告即为典型例子。

3. 要约内容必须具体且确定
要约的内容应具备足以构成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价格、履行方式等。若内容不具体,受要约人难以作出承诺,即使承诺也难以形成有效的合同。同时,要约内容应明确无误,避免模糊不清,以确保承诺的可行性。

4. 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要约只有在送达受要约人时才生效,受要约人只有在了解要约内容后,才可能作出承诺。一旦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其约束,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要约内容。若受要约人对要约作出实质性变更,则视为提出新的要约。

二、合同要约的生效时间

要约何时生效,存在不同的理论观点。一种是“发信主义”,即要约一旦发出即生效;另一种是“到达主义”,即要约必须在送达受要约人时才生效。目前,大多数国家及国际公约均采用“到达主义”,如《德国民法典》第130条、中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94条和第95条,以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5条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2、3条均规定,要约于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需要注意的是,“送达”并不一定要求要约实际到达受要约人或其代理人手中,只要要约到达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其能够控制的场所(如信箱等),即视为送达。即使在要约送达之前,受要约人已知悉其内容,要约仍不生效,只有在送达之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对话要约,通常认为其生效时间以相对人了解其内容为准。而对于数据电文形式的要约,其生效时间则需依据《电子商业示范法》的相关规定来判断。根据该示范法第15条,数据电文的发出时间以它进入发端人或其代表控制之外的信息系统的时间为准,而收到时间则根据收件人是否指定了接收系统而有所不同。中国《合同法》在这一问题上借鉴了示范法的相关规定,但对其部分内容进行了简化处理。在实际操作中,应以合同法的规定为准,合理理解数据电文的送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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