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拖欠货款不还,法院判决返还货款并支付利息
塑料公司与电子工厂在合作初期,自2010年9月起,根据电子工厂的定制需求提供电子产品的组件。前半年双方能够按时结清货款,但从2011年4月开始,电子工厂开始拖欠货款,未能按约定时间支付。有时仅支付部分货款,有时则完全不付。截至2011年12月,电子工厂出具的结算单显示共欠塑料公司货款376,378元。此后,塑料公司决定暂停合作,并多次向电子工厂催讨欠款,但对方始终以“别人欠他的钱拿不到”为由推脱,拒绝支付。
情急之下,塑料公司老板吴某将电子工厂告上法庭。法院在审理后作出民事调解书,规定电子工厂负责人黄某须在调解书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吴某376,378元货款,如逾期未付,则需按照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双倍利息。此外,案件的诉讼费用由黄某承担,共计3,472.84元。
律师指出,债权人应高度重视自己的债权,一旦出现债务人不履行的情况,仍可依法采取补救措施。例如,若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签署还款协议,或通过录音等方式固定其同意履行债务的证据。曾有案例中,某债权人因未取得书面欠条,便通过电话录音作为证据提起诉讼,最终成功胜诉。
如果债务人已过时效仍未履行,但后来表示愿意偿还部分款项,债权人应接受该还款行为,因为这表明债务人仍承认债务存在,从而重新启动诉讼时效。此外,即使债务人下落不明或出国,债权人仍可依法提起诉讼。法院可通过公告送达方式通知债务人,并在判决后申请执行。一旦债务人出现或其财产被发现,债权人即可依法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