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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代父出具欠条未履行,是否应共同偿还?法律如何认定?

债权债务 2年前 (2023-10-14) 浏览 347

儿子代父出具欠条,被告陈某经营一家加油站。2014年6月9日,原告向陈某供应柴油,因陈某当时资金紧张,便安排其儿子小陈向原告出具了一份署名为“小陈”的欠条,内容为“今下欠唐某柴油款三万五千元整”。2014年6月18日,陈某偿还了15000元,剩余20000元未支付。此后,原告多次催要,但陈某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因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陈某及其儿子共同偿还柴油款20000元。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陈某辩称,欠条是由其儿子小陈出具的,欠款总额为35000元,已偿还15000元,尚欠20000元。他同时提出,原告提供的油质量存在问题,导致其加油机损坏,因此未再履行付款义务。

新蔡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陈某及其儿子欠原告20000元柴油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欠款的请求应予以支持。法院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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