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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劳动关系未签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主张双倍工资?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10-14) 浏览 184

案情简介:原告俞某某于2011年9月至2013年3月期间在A公司从事汽车钢圈生产工作,A公司为其缴纳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2013年1月,俞某某在继续为A公司工作的同时,也在被告B公司担任铲车驾驶员。2013年2月,其与B公司的劳动关系终止。此后,俞某某以2012年10月至2013年2月6日期间未与B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B公司支付双倍工资,但被驳回。现俞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因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未签劳动合同,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是否需支付双倍工资,应根据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来判断。若因用人单位自身原因未签订合同,则需支付双倍工资;若因其他原因,包括劳动者自身原因,则无需支付。此外,《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若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指出后仍不改正的,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被告B公司已知原告俞某某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在法定期限内有权拒绝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据此终止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并非用人单位的过错,而是基于劳动者同时存在双重劳动关系的实际情况。因此,被告B公司无需向原告俞某某支付双倍工资。

律师说法:劳动者在未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双倍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这一规定的核心在于“可归责性”原则,即只有在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需承担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若未签劳动合同是由于劳动者自身原因或客观情况所致,用人单位则无需支付。

在本案中,B公司已明确知晓俞某某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在规定时间内拒绝签订合同并终止劳动关系具有合理性。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不在于B公司,因此其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综上所述,劳动者在未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是否能主张双倍工资,关键在于判断未签合同的责任归属。如责任在劳动者一方,用人单位则无需承担相应义务。如需进一步了解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劳动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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