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 如何处理超龄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超龄劳动者以单位未上保险为由主张经济赔偿金
2009年9月至2013年10月7日,梅某在A酒店从事酒店保洁工作。2013年10月2日,梅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009年10月,因双方曾书面约定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故A酒店未给梅某缴纳社会保险。2013年10月7日,A酒店通知梅某终止劳动关系,梅某以A酒店未给梅某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起仲裁,后不服仲裁,诉至法院,要求A酒店承担支付梅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12420元等责任。
法院判决:因单位原因致使超龄劳动者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应支付赔偿金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社会保险费由国家、用人单位、个人共同承担。”可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在本案中,虽然双方书面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但该约定因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属无效协议。因此,A酒店与梅某终止劳动合同,应支付梅某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遂判令A酒店向梅某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210元。
律师说法:如何处理超龄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关于超龄劳动者劳动关系的处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由此可知,当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有权行使劳动合同终止权。但是,如劳动者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且用人单位对此存有过错时,则应对用人单位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作扩充解释,用人单位负有向被动结束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就本案而言,梅某于2013年10月2日达到退休年龄,之后其在A酒店工作属超龄劳动者就业。梅某达到退休年龄后,因未缴纳养老保险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A酒店因梅某达到退休年龄与其终止劳动合同,未为梅某缴纳社会保险,存有过错,A酒店负有向梅某支付经济补偿金,提供帮助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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