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劳动者未缴社保能否主张经济赔偿金?法院判决解析
案情简介:梅某自2009年9月至2013年10月7日期间在A酒店从事保洁工作。2013年10月2日,梅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009年10月,梅某与A酒店曾书面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因此A酒店未为其缴纳相关保险。2013年10月7日,A酒店通知梅某终止劳动关系。梅某随后以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申请劳动仲裁,并对仲裁结果不服,提起诉讼,要求A酒店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12420元等费用。
法院判决:根据《劳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要求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这是具有强制性的法定义务。尽管梅某与A酒店曾达成不缴纳社会保险的书面协议,但该约定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因此,A酒店在终止与梅某的劳动合同时,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最终判决A酒店向梅某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6210元。
律师说法:超龄劳动者劳动关系的处理应如何进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这意味着,当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有权依法终止劳动关系。然而,如果劳动者因未缴纳养老保险而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用人单位存在过错,那么应扩大对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用人单位仍需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义务。
在本案中,梅某在达到退休年龄后,因A酒店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导致其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A酒店在终止劳动合同时,未履行其法定义务,存在过错。因此,法院认定A酒店应向梅某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即使劳动者已达到退休年龄,用人单位仍需对其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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