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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查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情况及维权案例分析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10-14) 浏览 136

案情简介:
钟某于1975年8月开始在某单位工作,并于2013年1月正式退休。2015年10月8日,钟某通过社保机构查询发现,其单位一直以应发工资的70%作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导致其养老保险待遇受损。由于缴费基数过低,相应的养老保险费用已无法补缴,损失难以弥补。2015年11月11日,钟某向重庆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赔偿其养老保险待遇损失656,877.60元。但仲裁委以钟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随后,钟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也明确指出,当事人对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并在核定后按规定期限缴纳。本案中,钟某主张单位未足额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但其在诉讼过程中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单位未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金额进行缴费,因此其主张未能得到支持。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指出,若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但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且对方当事人的主张对该证据内容不利,可推定该主张成立。第七十六条则规定,当事人仅凭本人陈述而无其他证据支持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除非对方当事人认可。
在本案中,钟某主张单位持有以现金方式发放工资额度的30%作为发放记录,但其未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据加以佐证,仅凭个人陈述,故法院无法据此推定其主张成立。因此,钟某未能完成举证责任,其诉讼请求被驳回。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四条第四款、《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法院作出驳回钟某诉讼请求的判决。

律师说法:
如何查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情况?
职工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查询自己的养老保险缴费情况:

1. **社保中心查询**
若不清楚自己的社保账号,可携带身份证前往所在区县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办理大厅进行查询。

2. **网上查询**
登录所在城市的人社局官网或社保业务网站,进入“个人社保信息查询”页面,输入身份证号和密码(密码通常为社保证编号或身份证上的出生年月)即可查看参保信息。

3. **电话咨询**
拨打全国统一的劳动保障服务热线“12333”,可进行社保政策咨询和信息查询。

4. **触摸屏查询**
在部分社保经办机构的业务大厅设有自助查询终端,职工可刷卡或根据屏幕提示输入身份证号或卡号进行查询。

综上所述,职工应主动了解并查询自己的社保缴纳情况,如发现存在未足额缴纳等问题,应及时向单位提出询问。若单位不予答复,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养老保险关系到退休后的生活保障,对退休职工而言尤为重要。如您在查询养老保险方面有疑问,欢迎咨询法邦网的专业劳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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