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劳动纠纷 > 正文

公司拒不支付农民劳动报酬,劳动者如何有效维权?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10-14) 浏览 182

案情简介:2014年8月4日,被告陕西宏A园林景观绿化有限公司与原告杨某所在村的部分村民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租用其部分土地。同年10月,被告雇佣原告杨某为其提供劳务,组织村民对所租土地进行除草、灌溉、施肥等工作,约定月工资为1500元。原告杨某为被告工作至2015年11月,共计13个月,但被告未支付其劳动报酬。后因被告管理不善,导致其离开租赁土地。2017年1月6日,原告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劳动报酬19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审理过程中,被告经法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判决:被告陕西宏A园林景观绿化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杨某劳动报酬19500元。如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说法:劳务费索要有据可依
原告杨某为被告宏A公司提供劳务,有其他被雇佣村民的证言为证。由于被告未出庭质证,视为其对证言的认可,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劳务关系依法应予确认。原告主张的19500元劳动报酬未超出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依法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在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时,工会应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如您遇到相关劳动纠纷问题,建议咨询法邦网的专业劳动维权律师。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