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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拒不给付农民劳动报酬 劳动者该如何维权

劳动纠纷 1年前 (2023-10-14) 浏览 103

案情简介:公司拒不给付劳动报酬被诉法庭

2014年8月4日,被告宏A公司与原告杨某所在村部分村民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用该村部分村民土地;同年10月被告宏A公司雇佣原告杨某为其工作,组织村民对其所租用土地进行除草、灌溉、施肥等劳务,月工资1500元;至2015年11月原告先后为被告工作13个月,然被告宏A公司未向原告杨某给付工资。后由于被告宏A公司管理不当,离开该租赁土地。2017年1月6日原告杨某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宏A公司给付劳动报酬19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审理中,被告宏A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判决:公司需承担报酬给付义务

被告陕西宏A园林景观绿化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杨某劳动报酬19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元,公告费560元,诉讼费合计850元由被告陕西宏A园林景观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说法:劳务费索要有据可依

原告杨某为被告宏A公司工作,有被告雇佣的劳务村民证言为据,因被告未出庭质证应视为对该证言的认可;故原、被告之间的劳务关系应予确认;现原告杨某要求被告宏A公司给付劳务费19500元,并未超出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依法应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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