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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协议履行完毕后能否申请仲裁?劳动争议解决方式全解析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10-14) 浏览 128

案情简介:
华正红系兴化市润程不锈钢制品厂的员工。2011年10月20日,兴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其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死亡,构成工伤。2011年10月13日,死者之夫曹小林与该厂在戴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派出所调解室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厂方一次性补偿117000元,并于当日履行完毕,曹小林次日亦出具了收条。然而,2011年12月26日,曹小林又向兴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厂补足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012年2月14日,仲裁委员会作出支持曹小林请求的裁决。对此,兴化市润程不锈钢制品厂提出异议,认为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调解协议在双方签字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即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仲裁委员会的裁决适用法律错误。

法院判决:
经公开听证审查,法院认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依协议履行。若一方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未履行,另一方方可依法申请仲裁。此外,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协议履行完毕后,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因此,若调解协议未被依法确认无效,仲裁委员会在协议履行完毕后受理并作出补足工伤保险待遇差额的裁决,缺乏法律依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律师说法: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因劳动权利与义务的履行问题而产生的纠纷。此类争议可分为两类:一是基于既定权利义务的争议,如因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内容而产生的纠纷;二是因提出新的权利要求或变更劳动条件而引发的争议。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解决劳动争议的途径主要包括以下四种:

1. 协商: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直接协商,或在工会或第三方协助下共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 调解:若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可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应依约履行;
3. 仲裁:如调解未果或一方未履行调解协议,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 诉讼: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必须先经过仲裁才能进入诉讼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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