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合同纠纷 > 正文

要约的构成要件及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详解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10-14) 浏览 183

一、要约的构成要件
要约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三点:
(1)内容具体确定。所谓“具体”,是指要约内容必须包含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所谓“确定”,是指要约内容应当明确,不得含糊不清。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4条的规定,买卖合同应具备三个基本条款:货物的名称、货物的数量或确定数量的方法,以及货物的价格或确定价格的方法。
(2)要约必须向受要约人发出。原则上,要约应针对一个或多个特定人发出。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允许向不特定人发出的提议具有要约效力,例如悬赏广告。《合同法》第15条第2款也规定,若商业广告内容符合要约要求,可视为要约。
(3)要约人表明愿意受承诺的约束。即一旦受要约人同意要约内容,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法律约束。

二、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以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15条列举了常见的要约邀请形式,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和商业广告等。要约与要约邀请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目的不同。要约旨在直接与他人订立合同,具有明确的合同意图;而要约邀请则是希望他人发出要约,其目的是促成对方提出要约。
(2)对象不同。要约通常针对特定的相对人,多采用对话或信函等方式;而要约邀请则通常面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常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介发布。
(3)内容不同。要约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具备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而要约邀请内容一般不具体,仅表达希望对方发出要约的意愿。

三、要约的生效时间
要约生效是指要约内容一旦到达受要约人,即产生法律约束力。我国采用“受信主义”原则确定要约生效时间,即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对于书面形式的要约,只要其送达至受要约人的住所或其能够控制的范围内,即视为送达,合同即生效,无需实际交到受要约人手中。
根据《合同法》第16条第2款,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要约,若收件人指定了特定系统接收,则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为到达时间;若未指定特定系统,则数据电文首次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时刻视为到达时间。
对于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的要约,其生效时间则以受要约人了解要约内容之时为准。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