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合同纠纷 > 正文

承诺迟延处理方式及承诺条件与形式详解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10-14) 浏览 177

一、承诺迟延的处理
承诺迟延通常可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是受要约人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之后作出承诺,此时要约已失效,迟延的承诺不具有法律效力,应视为新的要约;第二种是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但由于邮政或其他客观原因未能及时送达要约人。对于这种情况,若要约人不接受迟延的承诺,应向承诺人发出迟到通知,以表明不接受该承诺。一旦要约人及时发出迟到通知,合同不成立,迟延的承诺无效。反之,若要约人未及时发出迟到通知,则该承诺视为未迟延,具有承诺效力,合同成立。

二、承诺的条件
承诺是受要约人表示同意接受要约全部内容的意思表示,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是特定人向特定对象发出的,只有受要约人才有权作出承诺,其他人无权代表其作出承诺。
2. 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承诺是对要约的接受,因此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否则不构成承诺。
3. 承诺内容须与要约保持一致。承诺应是对要约内容的完全、单纯的接受,若对要约内容作出添加、限制或变更,则不构成承诺,而视为反要约。此时,受要约人转变为新的要约人,原要约人则成为新的受要约人。在商业实践中,交易往往需要经过多次要约与反要约的磋商才能达成一致。
4. 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若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承诺应在该期限内作出;若未规定,则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若承诺期限已过或超过合理时间,承诺将不生效,此时即使受要约人仍希望订立合同,其发出的承诺也不再视为承诺,而应视为新的要约。

三、承诺的形式
承诺的形式可以是明示或默示。法律一般不对承诺的具体形式作出强制性规定,但要求承诺应以明确的方式作出。明示方式通常包括口头或书面通知,如通过信函、电话或电子邮件等表达接受要约的意思。
默示方式则依据交易习惯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受要约人通过行为间接表示承诺。例如,甲向乙借款,乙未写回信,但直接将款项寄出,可视为默示承诺。
需要注意的是,缄默(即不作任何表示)与不行为(即未采取任何行动)并不构成承诺,除非事先有明确约定或存在特定的交易习惯。若要约中规定承诺需以特定方式作出,受要约人必须遵循该方式,否则承诺无效。即使该方式在一般人看来较为特殊,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或在客观上不可能实现,受要约人仍应遵守。例如,若要约要求以电报方式承诺,受要约人若以书面方式作出承诺,则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如果要约人只是希望以电报方式回复,并未规定必须使用电报,则受要约人可以选择更迅捷的方式作出承诺。若要约中未明确承诺方式为唯一方式,则受要约人可采用更快速的方式,反之,若采用更迟缓的方式,则承诺无效。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