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何时生效及能否撤回的法律解析
一、承诺何时送达才有效
承诺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送达后都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法律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若要约中已明确约定承诺期限,则承诺必须在该期限内送达。若未规定承诺期限,对于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受要约人应即时作出承诺,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对于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承诺应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所谓合理期限,通常包括三个阶段:第一,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所需的时间;第二,受要约人审慎考虑是否承诺所需的时间;第三,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所需的时间。第一和第三阶段的时间,根据通讯方式确定,例如邮寄或电报通常所需的时间。若在途中发生非常事变(如火车故障、暴风雨等),导致承诺迟延,要约人若已知悉该情况,应酌情确定承诺到达的必要时间。
对于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情形,若收件人指定了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则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若未指定特定系统,则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任一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需注意的是,未指定特定系统的传真、电传、电报等,应视为与信件具有同等效力。
二、承诺发出后能否撤回
承诺是可以撤回的,但撤回通知必须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作出阻止承诺生效的意思表示。由于承诺一旦送达要约人即产生法律效力,合同随即成立,因此撤回通知必须在承诺送达前或同时送达,否则承诺已生效,合同已成立,受要约人便无法撤回。
若撤回通知晚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则承诺已生效,合同成立,此时撤回承诺将不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