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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车祸受伤后医保报销是否影响赔偿?福州法院明确:不免责

交通事故 2年前 (2023-10-15) 浏览 339

陈某是福州市一位退休工人,平时很少外出。某日因家中有急事,他骑自行车外出途中不幸遭遇车祸。事故发生在格光中学附近路段,陈某与林某驾驶的出租车发生碰撞,导致其严重受伤。事故发生当天,陈某被送往福建省某医院进行急救并住院治疗,住院时间为2006年10月3日至2006年11月5日,共计32天。医院诊断其为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擦伤、颅脑外伤综合症,并出具疾病证明书,建议其休息一个月、加强营养。出院后,陈某伤势未见明显好转,又二次入院治疗14天,之后遵医嘱在家休养,并定期复查。

经交警部门认定,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由林某承担,陈某无责任。陈某认为,林某作为事故责任方,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同时,福州市出租汽车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法定车主,也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林某赔偿医疗费45644.6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90元、误工费5190.8元、护理费3141.8元、交通费600元、营养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总计61267.21元,扣除林某已支付的6000元抢救费用,尚需赔偿55267.21元;同时要求福州市出租汽车公司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庭审中,林某承认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但提出对陈某主张的医疗费中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福州市出租汽车公司则辩称,该出租车与其仅为挂靠关系,故应仅在其收取的管理费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双方均无异议,可作为定案依据。陈某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为45643.91元,其中由其本人承担的为16982.51元,医保统筹基金支付28562.4元,自购药品费用为99元。法院据此判决林某赔偿陈某医疗费41949.9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90元、护理费1840元、交通费300元、营养费700元,合计45479.91元,扣除已支付的6000元,实际应赔偿39479.91元。福州市出租汽车公司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其余诉讼请求被驳回。

林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即使受害人通过医保统筹基金获得部分赔偿,因系第三人侵权所致,侵权人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林某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维持原判。最终,福州中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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