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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酬索要未果诉至法院 索要劳动报酬证据很重要

劳动纠纷 1年前 (2023-10-15) 浏览 113

案情简介:劳动报酬索要未果将欠薪老板诉至法院

2014年7月至2014年12月下旬,被告谢某雇佣原告张某为其干活,约定原告工种为普工,每天工资为120元。之后,原告在被告承包的西安市东仪厂的地下管道工程中干活,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8400元,2014年11月12日,金某向原告出具欠工资的结算清单,金某系被告承包工程的工地临时负责人,又系被告侄子。后被告给付原告劳动报酬1682元,下欠6718元。2015年4月至5月份,被告继续雇佣原告为其打工,双方未经结算,原告自行在被告工地抄写的记工表和结算单,原告所抄写的结算单显示其劳动报酬为3776元,没有被告签字确认。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无果持前述诉请及理由诉至本院。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2月4日书面申请撤回对第三人金某的起诉。

法院判决:取得劳动报酬需要证据

一、被告谢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劳动报酬6718元;

二、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0元,由被告谢某军负担,因原告张某已预交,故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将应负担之受理费一并给付原告张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说法:劳动报酬必须依法偿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被告谢某雇佣原告张某为其干活,经双方结算后,被告工地临时负责人金某向原告出具结算条据,被告已按约定工资支付原告部分劳动报酬,足以认定双方之间具有明确的劳务关系。原告持条据索要下欠的劳动报酬,被告应当向原告清偿,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剩余劳动报酬6718元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2015年4月至5月的劳动报酬3776元,因原告对此所提交的证据属于原告自行在被告工地抄写的记工表和结算单,既未与被告进行结算,又无被告签字确认,该证据不能够证明原告的主张,故对其要求被告给付劳动报酬3776元,依法不予支持。原告书面申请撤回对第三人金某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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