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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童工致残被判刑 三级伤残承担法律责任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10-15) 浏览 192

案情简介:
被告人陈某系汕头市金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2007年3月11日,陈某非法雇佣被害人李某某(出生于1992年10月31日)到公司工作。在明知公司仓库内存放有易燃且具有危险性的甲苯、乙苯等溶剂的情况下,仍安排李某某进入仓库作业。李某某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负责抽取上述溶剂供印刷车间使用。同年4月15日下午2时许,李某某在仓库内操作时因失误引发溶剂燃烧,火势蔓延,导致其严重受伤。经广东省汕头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李某某的伤残等级为三级。

该案的民事部分经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及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汕头市金x公司赔偿李某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75,082.27元。至2013年12月16日,陈某已全额支付上述赔偿款,李某某及其家属亦出具了谅解书。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的证言、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笔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劳动能力鉴定书、户籍材料、申请书、收条、谅解书、法院民事判决书、陈某的供述及辨认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判决:
被告人陈某因犯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原审法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高空或井下作业,或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无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若因如实供述避免了特别严重后果的,可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指出,对于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若符合以下条件,可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得少于一年。

本案中,陈某作为企业负责人,违反劳动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易燃危险环境中从事劳动,导致被害人三级伤残,其行为已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考虑到陈某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认罪,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主动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非监禁刑的条件,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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