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童工致其伤残 犯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遭判刑
案情简介:雇佣童工参与危重工作致其残疾
被告人陈某是汕头市金x法定代表人、总经理。2007年3月11日,被告人陈某非法雇用童工被害人李某某(1992年10月31日出生)到其公司工作,在明知该公司仓库存放易燃和具有危险性的甲苯或乙苯等溶剂的情况下,仍安排被害人李某某进入仓库工作。被害人李某某在无任何安全保护措施之下,抽取甲苯或乙苯等溶剂提供给印刷车间使用。同年4月15日下午2时许,被害人李某某在上述仓库内抽取上述溶剂,因操作不慎导致溶剂发生燃烧并蔓延,造成被害人李某某受伤。
经广东省汕头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伤残等级为三级。该案民事部分,经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汕头市金x赔偿被害人李某某共计人民币575082.27元。至2013年12月16日,被告人陈某已向被害人李某某支付全部上述赔偿款,被害人李某某及其家属向被告人陈某出具谅解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的证言;公安机关现场平面示意图、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的拍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广东省汕头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汕头市职工因工伤残鉴定书;公安机关户籍材料、情况汇报等说明材料;申请书、收条、谅解书;法院民事判决书;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及辨认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判决:雇佣童工担刑责
被告人陈某犯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决的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律师说法:雇佣童工违反刑法如何判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被告人陈某作为企业负责人,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易燃性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致被害人三级伤残,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是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并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主动向国家预缴罚金,有悔罪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非监禁刑的条件,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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