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案件能否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情简介:在工作中受伤
2013年12月李某前去徐某承包的洛阳大商新玛特毛巾柜台从事毛巾销售工作。2014年3月26日李某在工作过程中,甲单位的工作人员要求李某前去仓库帮忙撕标签。李某在帮甲单位撕标签时,由于桌子不稳,从桌子上摔落致伤。受伤后,李某被送至河南科技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治疗,出院后李某多次找甲单位协商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判决:一、甲单位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共计42975.14元。二、甲单位支付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李某受鲁韵商贸公司雇佣,被派至甲单位的经营场所上班,在上班期间受甲单位的日常管理,也需遵守其公司的劳动纪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事发当天,李某系在上班期间受甲单位指派到其仓库整理标签,因甲单位未能给原告提供安全的工作条件致李某不慎摔伤,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以承担70%的赔偿义务较为适宜。因李某摔伤时并未从事与鲁韵商贸公司有关的工作内容,故鲁韵商贸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甲单位应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共计68535.92元的70%为47975.14元,减去已支付的5000元,应为42975.1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一、甲单位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共计42975.14元。二、甲单位支付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律师说法:工伤案件能否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为了最大程度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工伤保险条例》将很多情形都列为工伤,葛春喜律师认为,只有两种情形的工伤是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一种是生产安全事故型工伤,一种是职业病型工伤。
法律依据如下:
1、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待遇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在该条的规定中,明确了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工伤,劳动者可以要求其他民事赔偿;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五条规定:“劳动者因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工伤或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已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在该座谈会纪要中,明确规定了只有生产安全事故型的工伤和职业病型的工伤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二、所谓的“生产安全事故”如何界定?
虽然因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工伤和职业病(职业病是工伤的一种),劳动者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在实践中,绝大部分都是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工伤的劳动者要求公司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那么在这里就有必要界定一下何谓“生产安全事故”。
根据《生产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所谓的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也就是说只要通常人的理解这就是一起生产安全事故就可以了,没必要加重工伤劳动者的举证责任,让其必须提出由有关部门出具生产安全事故证明。
三、工伤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如何确定?
客观来说,法律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金额是没有明确规定的,司法实践中也是法院进行酌定的,是由法院在参照当地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并且还会考虑劳动者在该起事故中是否有一定过错,如果有过错的话,会适当减轻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的。
本案中,李某是在帮甲单位劳动时发生的造成自己人身受到伤害的事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李某有权请求申请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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