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案件能否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判决详解与法律依据
案情简介:
2013年12月,李某受雇于鲁韵商贸公司,被派往徐某承包的洛阳大商新玛特毛巾柜台从事毛巾销售工作。2014年3月26日,李某在工作期间被甲单位工作人员安排前往仓库协助撕标签。在撕标签过程中,因仓库内的桌子不稳,李某不慎从桌上摔落受伤。受伤后,李某被送往河南科技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治疗。出院后,李某多次与甲单位协商赔偿事宜,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判决:
一、甲单位应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共计42975.14元;
二、甲单位应支付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法院认为,李某受鲁韵商贸公司派遣至甲单位工作,其在上班期间接受甲单位的日常管理,并需遵守其劳动纪律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事发当天,李某系根据甲单位的工作安排前往仓库处理事务,因此该事故应视为发生在甲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甲单位未能为李某提供安全的工作条件,导致其摔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甲单位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因李某在受伤时并未从事与鲁韵商贸公司相关的工作内容,故鲁韵商贸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甲单位应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共计68535.92元的70%,即47975.14元,扣除已支付的5000元,尚需支付42975.14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等相关法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说法:
在工伤案件中,劳动者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葛春喜律师指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只有在特定情况下,劳动者才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1. **生产安全事故型工伤**:
根据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的工伤,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待遇外,还可依据民事法律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这意味着,若事故属于生产安全范畴,劳动者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2. **职业病型工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五条规定,劳动者因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工伤或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且已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该规定明确了职业病型工伤也可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生产安全事故”如何界定?**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因此,只要事故发生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并造成人身伤害,即可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无需劳动者提供由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工伤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如何确定?**
目前法律并未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金额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情判定。法院通常参照当地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标准,并结合劳动者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进行综合考量。若劳动者存在一定过错,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可相应减轻。
本案中,李某是在为甲单位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符合生产安全事故型工伤的认定标准,因此有权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以上是关于“工伤案件能否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案例分析,如您在工伤赔偿或精神损害抚慰金方面有相关疑问,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劳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