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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纪合同是否等于劳动合同?解除合同是否需要补偿?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10-15) 浏览 112

《主播经纪协议》并非劳动合同?丽娜凭借自身条件与某网络科技公司签订了一份《主播经纪合同》,约定公司每月支付其保底收入5000元,并安排其在某网站的指定直播房间进行直播。该合同还明确了丽娜的工作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知识产权归属、合作费用、收益分配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工作六个月后,丽娜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离职,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在职期间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然而,仲裁委员会未支持其请求,丽娜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亦被驳回。法院的判决依据是,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性质为经纪合同,而非劳动合同。

法律评析指出,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一方支付报酬,双方基于合意形成的一种具有经济和人身从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核心特征在于劳动的地点、内容、方式、过程均由用人单位安排和管理,且即使在无具体工作任务时,劳动者仍需接受用人单位的约束,包括遵守规章制度和接受管理行为。本案中,丽娜的工作主要在其家中完成,无需到公司办公场所上班,也未受公司规章制度的约束,因此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双方应认定为经纪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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