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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承诺的条件及承诺迟延的常见情形解析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10-15) 浏览 164

一、有效承诺应具备的条件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对要约人提出的合同条款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有效的承诺需满足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与承诺是相对人的行为,因此,只有受要约人本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才能作出承诺。若由其他第三方作出,即使其知晓要约内容并表示同意,也不构成有效承诺。
(2)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作出。若要约中规定了答复期限,则承诺应在该期限内作出;若未规定,则通常以合理期限为准,例如信件或电报往来所需时间,以及受要约人考虑问题所需的时间。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完全一致。承诺应无条件接受要约的所有条款,任何对要约内容的修改或添加,均视为新的要约或反要约。对于口头要约的承诺,若要约设有期限,则沉默不能视为承诺。承诺的效力自要约人收到时起成立;若为口头承诺,则自要约人了解时即生效。非口头承诺的生效时间则以通知到达要约人时为准。一般情况下,承诺与要约一样,允许在送达对方之前或同时撤回。但若承诺通知迟延送达,撤回通知则不产生效力。

二、承诺迟延的情形
承诺迟延通常表现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承诺在要约规定的期限之后作出,导致承诺超出有效时间。此时,原要约已失效,迟延的承诺不具有效力,应视为新的要约。
第二种情况是,承诺在要约有效期内发出,但由于邮政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时送达要约人。对于此类迟延送达的承诺,若要约人不接受,应向承诺人发出迟到通知,以确认该承诺无效,合同不成立。若要约人未及时发出迟到通知,则该承诺视为有效,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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