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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解析及商业广告是否属于要约邀请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10-15) 浏览 172

一、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区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以及商业广告等行为,均被视为要约邀请。因此,这些行为在法律上被认定为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二)根据订约提议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判断。要约应当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价格等,以便承诺人作出承诺后合同即可成立。而要约邀请则不包含这些内容,其目的在于引诱对方提出要约。

(三)根据当事人的主观意愿进行区分。在判断要约与要约邀请时,应首先依据当事人所表达的意图。如果当事人明确表示其行为是要约或要约邀请,则应以此为准。只有在当事人意思不明确时,才可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补充判断。

(四)根据意思表示的相对性进行区分。要约通常是向特定的人发出,以明确合同的对方当事人;而要约邀请则通常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旨在吸引他人提出要约。

二、商业广告属于要约邀请还是要约,需视其内容而定。根据《合同法》第15条,商业广告若内容符合要约的要求,即视为要约;否则仍为要约邀请。

要约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内容具体明确;二是表明一旦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因此,若商品广告中明确列明了商品的名称、数量、价格等关键信息,并表明愿意接受对方的承诺,则可视为要约。反之,若广告内容不够具体或未表明受约束的意思,则应视为要约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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