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合同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吕小姐维权案例解析
吕小姐在经过某保险公司培训后,成为保险代理业务员。双方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书》中明确约定:吕小姐需达到公司设定的最低业绩标准,每月享有1000元底薪,绩效工资则根据实际完成的业务量统一核算。合同还规定,若吕小姐在半年内有3个月未完成最低业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事实上,吕小姐在5个月内就有3个月未达标,因此公司不仅未支付这3个月的底薪,还依据合同条款解除了与她的代理合同。
吕小姐随后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仲裁委认为其申诉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受理范围,决定不予受理。法院判决指出,吕小姐与公司之间签订的是保险代理合同,而非劳动合同,因此双方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基于该合同产生的争议,应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吕小姐若继续以劳动关系为由主张权利,将得不到法律支持。
法律依据显示,吕小姐与公司之间形成的是委托代理关系。保险公司委托吕小姐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业务代理,吕小姐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在完成约定业务后,可获得公司支付的代理费用。这种关系不同于劳动合同关系,不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