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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生育保险?法院判决单位需补足生育保险待遇差额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10-16) 浏览 122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4年9月1日入职某单位,担任续收业务岗位,基本工资为1650元/月,另享有绩效考核工资,工资通过银行账户发放,当月工资于次月发放。单位为张某缴纳了社会保险。2015年11月9日,张某通过剖腹产方式生育,产假时间为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3月7日。经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核算,张某应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总额为24512.3元。2015年12月至2016年4月期间,单位每月25日通过银行转账向张某支付了部分款项,金额分别为1407.29元、3534.58元、1160元、2276.96元、2812.36元。单位主张这些款项为扣除社保个人费用后的生育津贴预付款。2016年5月17日,单位再次向张某发放生育津贴12265.42元。法院最终判决:一、新华人寿保险股份公司应向张某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差额12263.42元;二、驳回新华人寿保险股份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关于生育保险的办理流程,单位需为员工申缴生育保险,需准备三类表格: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申报汇总表、社保登记表、以及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人员增减表。这些表格由企业自行填写并准备。单位持上述表格前往社会劳动保险部门进行申报,经劳动保险部门受理并盖章后,单位可在下月正常缴纳新增员工的生育保险费用,该费用需在税务部门缴纳。

此外,办理生育保险报销还需以下步骤:
1. **办理医疗证**:怀孕后,由用人单位携带相关材料到社会劳动保险部门办理;
2. **提交材料**:女职工生育后,在产假满30日内向社保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城镇企业职工生育情况表、身份证明、出生证、医院的医务证明及医疗结算单等;
3. **审核与支付**:经审核通过后,社保部门开具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费申请表;待审批完成后,员工可凭相关证件到社保部门领取生育保险报销金。

本案中,法院采信了张某的答辩意见,认定单位在张某产假期间支付的款项性质为工资,而非生育津贴。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已依法缴纳生育保险费用的,其职工有权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本案中,单位已为张某缴纳生育保险,且张某在2015年11月9日生育,经核算应获得生育保险待遇24512.3元,而单位仅支付了12265.42元,因此尚有差额12263.42元未支付,法院判决单位予以补足。

以上是关于“生育保险待遇纠纷”的案例介绍,如您在生育保险方面有相关疑问,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劳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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