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劳动关系证明?电子证据如何形成完整证据链
基本案情:
李某于2014年入职上海某设计公司,参与深圳等地的项目工作,但公司始终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在与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李某向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公司则辩称李某并非其员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李某实际为案外人提供劳动。
庭审中,李某提交了20余组证据,包括公司通行证、银行转账记录等,其中特别重要的是与公司实际管理人马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该记录涉及日常管理、费用报销等事项,能够反映其工作内容及与公司之间的联系。李某还对微信记录进行了公证,确认该微信号确为马某本人使用。尽管如此,公司仍对微信记录的真实性提出质疑,认为其来源不明,无法采信。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提供的各项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其在公司工作场所进行日常工作的事实,以及公司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对其进行管理的情况。因此,法院确认李某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需依法向李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合计近8万元。
律师说法:
在劳动争议中,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博、微信、QQ聊天记录、电子考勤数据等电子证据,可以作为证明劳动关系成立的重要依据。这些证据能够用于确认劳动关系的建立、变更、终止,以及入职时间、岗位职责、工资标准、辞职原因、加班情况等关键事实。
然而,由于目前尚无统一明确的电子证据认证规则,部分公证或鉴定可能存在瑕疵,因此提供电子证据的一方通常会通过公证、保全、鉴定或证人辅助等方式加以补强。在本案中,李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与公司通行证、银行转账明细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有力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其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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