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劳动纠纷 > 正文

工作满5年未兑现住房奖励,法院判决公司按市价赔偿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10-16) 浏览 184

2009年3月19日,吕某与上海滩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期限为2009年3月30日至2014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吕某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业务,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月薪为20,000元,每半年预付一次,每次支付120,000元,分别于每年3月30日和9月30日前发放。同时,合同中还规定,若吕某在公司服务满5年,公司将给予其一次性奖励500,000元。

同年8月28日,双方又签订了《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上海滩公司为吕某提供一套位于上海的住房,并承担75,000元的装修费用;若吕某在合同期满时仍为公司服务满5年,则该房屋将作为其一次性奖励,公司应将该房屋的完全产权转让给吕某;一旦公司履行了房屋奖励义务,原合同中约定的500,000元现金奖励将不再执行。

法院在审理中指出,上海滩公司承诺的奖励系争房屋,实际上是为吕某服务期满提供的一种实物奖励。由于实物价值会随市场波动而变化,且在履行过程中因房屋被其他法院查封,无法完成产权过户,公司仅以原合同中约定的500,000元现金作为补偿,显然不符合公平原则。因此,法院判决上海滩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吕某一次性奖励1,288,300元。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律师指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若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可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约定需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不得超过培训费用。本案中,上海滩公司并未提供专项培训,因此该协议不属于服务期协议,而是一种特殊待遇的约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履行约定的义务。吕某已履行5年服务期,公司应依约履行奖励义务。因客观原因导致房屋无法过户,公司应按照房屋当前的市场价值进行替代性补偿,以维护合同的公平性和诚信原则。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