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何时生效及不可撤销的情形详解
一、要约何时生效
我国采用“到达主义”作为要约生效的时间标准,即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需要注意的是:
(一)“到达”是指要约被送达至受要约人能够控制的地方,例如信件投入私人信箱、送达单位传达室等,且受要约人需拆开信件并了解其内容。
(二)若采用数据电文方式发出要约,且收件人已指定特定的接受系统,则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若未指定特定系统,则以该数据电文首次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时刻为准。
要约的存续期间是指要约在多长时间内具有法律效力。通常情况下,若要约中明确约定了有效期间,则在该期间内有效;若未规定有效期间,则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对于口头要约,若对方未即时作出承诺,则要约失效;对于书面要约,其有效期间则为一个合理的期限。
二、哪些情况下要约不生效
合同要约是合同当事人一方希望与另一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其目的是希望对方完全接受所提出的条件。要约本身并不是法律行为,而是法律行为的预备阶段。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要约原则上可以撤销,但在以下三种情形下不得撤销:
(一)要约中明确设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约不可撤销,例如要约人声明“本公司决不撤销”;
(二)要约人已确认承诺期限;
(三)要约中虽未规定承诺期限,但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要约不可撤销,并已为履行合同做了实质性的准备工作。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实践中大多数要约通常被视为不可撤销的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