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合同纠纷 > 正文

有效的要约应具备哪些条件?要约何时生效?法律解析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10-16) 浏览 183

一、有效要约应具备哪些条件
要约,又称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是指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而接受要约的一方则称为受要约人。一项要约要被视为有效,需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由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但发出要约的人必须明确,即他人能够清楚地知道是谁发出的要约。通常情况下,要约的相对人也是特定的,即要约是向特定对象发出的。但在某些情况下,要约也可以向不特定的人发出,例如商店中明码标价的商品销售,即为要约人(商家)向不特定顾客发出的要约。
其次,要约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且肯定。作为订立合同的提议,要约应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使受要约人能够清楚了解其内容,并据此决定是否接受。
最后,要约必须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其约束。也就是说,要约应体现出缔结合同的意图。要约人发出要约,目的在于与对方达成合同,因此其意思表示中应明确表达这一意愿。要约的内容应已具备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一旦受要约人表示同意,双方即达成合意,合同成立。因此,有效的要约必须在受要约人承诺后,对要约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二、要约何时生效
要约的生效是指其产生法律效力,对要约人产生约束力。一旦要约生效,要约人便不得随意撤回或对要约进行限制、变更。要约人在此时已具备依受要约人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
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所谓“到达”,并不一定指实际送达至受要约人或其代理人手中,只要要约送达至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其能够控制的地方(如信箱等),即视为有效送达。即使在要约送达之前,受要约人已经知晓其内容,要约仍不生效。
对于以数据电文形式发出的要约,其生效时间的认定较为特殊。一般而言,如果收件人指定了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则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若未指定特定系统,则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任意系统中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