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房产纠纷 > 正文

土地承包纠纷中如何判断当事人是否适格?吴某是否为适格被告?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3-10-17) 浏览 216

案情简介:
2013年初,王某通过熟人介绍,有意承包吴某所在村的土地。当时,吴某担任该村的村支书兼村民委员会主任。经协商,王某同意以每亩300元的价格承包30亩土地,承包期限为30年,并预付了五万元承包款。随后,吴某将该五万元以村委会名义交至乡财政所进行资金代管。然而,在土地丈量完成后,王某发现实际面积与吴某承诺的30亩存在较大差异,且交通不便,遂决定终止承包,并将吴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五万元承包款。

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吴某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理由如下:吴某在与王某协商过程中是以村委会主任兼村支书的身份进行的,收到五万元承包款后,也以村委会名义将款项交至乡财政所代管,未从中谋取个人利益。因此,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不应承担个人责任。

律师说法:
当事人适格,即“正当当事人”,是指在特定诉讼中,具有作为原告或被告的资格。这与形式上的当事人概念不同,形式上的当事人仅指实际提起诉讼的人,而当事人适格则涉及诉讼标的是否应当由特定主体来主张或被主张。

当事人适格需以具备诉讼权利能力为前提,但具备权利能力并不等同于适格。判断当事人是否适格,首先应确认其是否具有诉讼权利能力,但更关键的是要分析其是否与诉讼标的具有直接的法律关系。

本案中,吴某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具有诉讼权利能力,但这并不足以证明其是适格被告。关键在于判断吴某与王某之间的协商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1. 原告在与被告洽谈过程中,明确知晓被告为村支书兼村委会主任,且所承包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
2. 虽然吴某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出具了收到条,但其随后将款项以村委会名义交至乡财政所代管,个人并未从中获利。

综上,吴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职务行为,因此其并非本案的适格被告。

以上是关于土地承包纠纷中当事人适格问题的法律分析。如您有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可进一步咨询法邦网的专业律师。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