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外出被狗咬伤是否属于工伤?法院判决明确界定责任范围
王某是国不美电器公司员工,于10月11日下午16时许受公司指派外出采购办公用品。在途经城区后河沿街时,王某被一只狗咬伤。事发后,他第一时间向公司报告了情况,并拨打报警电话。随后,王某跟随警察前往满家胡同寻找狗的主人,在寻找过程中与狗的主人发生争执并发生肢体冲突,导致其右环指中节指骨粉碎性骨折。王某因此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建议其将狗咬伤和被人打伤的情况分开申请。王某分别就两起事件申请工伤认定。
对于被狗咬伤一事,人社局经调查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王某在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认定为工伤。然而,对于在找狗过程中与他人发生冲突导致的右环指中节指骨骨折,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该伤害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法院审理后认为,各方当事人对王某因工外出期间与他人发生肢体冲突造成右环指中节粉碎性骨折的事实无异议,但争议焦点在于该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引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王某在外出采购过程中被狗咬伤,属于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依法应认定为工伤。但其在找狗过程中与他人发生冲突,该冲突并非因履行工作职责或与工作相关,而是因个人情绪引发的外部事件,因此,该伤害与工作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并无不当。
律师指出,被狗咬伤属于工伤,原因如下:
1. 被狗咬伤和被人打伤是否需要分开申请?
应当分开申请。因为这两起事件的性质、原因和时间均不相同,分别属于不同的受伤情形,应分别申请工伤认定。
2. 被狗咬伤为何能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王某受公司指派外出采购办公用品,属于因工外出,且被狗咬伤发生在外出途中,符合“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条件。公司虽提出王某可能存在挑逗小狗的行为,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职工或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需承担举证责任。由于公司未能举证,人社局依法认定为工伤是合理的。
3. 找狗过程中被人打伤为何不能认定为工伤?
王某在被狗咬伤后报警并寻找狗主人,其目的是为了追究狗主人的责任,即“讨说法”,这已经超出了因工外出期间的合理工作范围。因此,“找狗”行为不再属于工作原因,而是个人行为。在此过程中受到的伤害,依法不应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