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时放弃权利主张,之后还能再次主张吗?
**基本案情:离职时放弃权利主张,离职后再次主张权利**
武某于2008年7月1日入职某百货公司,担任事务业务部相关工作,劳动合同期限至2013年6月20日止。2013年6月8日,某百货公司(甲方)向武某(乙方)送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如下:“甲乙双方于2008年7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3年6月20日到期,甲方决定与乙方终止劳动合同。甲方将在乙方完成公司离职手续及相关工作交接后,支付终止劳动合同当月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为人民币21543.39元,未提前通知终止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为人民币2164.36元。本通知发出时间为2013年6月8日,通知方式为直接送达。武某已收到该通知,并已完全阅读并理解其内容。在劳动终止前,已全部完成公司离职手续及相关工作交接。甲方除支付上述款项外,不再承担其他劳动争议相关责任。乙方今后不得就劳动争议事项再向甲方主张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带薪年休假等。双方放弃在人民法院、劳动仲裁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就劳动争议事项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权利。”武某在该通知书上签字确认,并已履行完毕相关离职手续。
后武某认为其于2001年即入职该公司,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累计工作超过十年,因此主张公司应支付其2001年5月至2003年3月期间的养老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并要求补足失业保险费用,同时主张超时加班费、利息及25%的经济补偿金。武某认为,公司通过《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约定其放弃一切权利主张的行为违法,不应作为其放弃权利的依据。
**法院裁判:劳动者放弃权利主张,其后不得再次主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双方签署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约定了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及当月工资的支付,并约定双方不再就其他劳动争议事项承担责任,武某亦在完全理解的基础上签字确认。该协议系双方在劳动关系终止时对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属于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已实际履行完毕。
武某主张该协议条款排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认为其违法,但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同时,武某提出公司通过调岗方式胁迫其签署该通知书,但该理由未能成立,法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武某在离职时已明确放弃相关权利主张,其后再次就相同事项提起诉讼,法院依据劳动法相关规定,不予支持。因此,武某不能就离职时已放弃的权利再次提出主张。
**律师说法:离职时放弃权利主张,其后能否再次主张?**
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若劳动者在完全理解协议内容的基础上,自愿签署协议,明确表示放弃一切与用人单位相关的权利主张,该约定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劳动者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
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就劳动者工作期间的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带薪年休假等事项作出明确处理,并对放弃权利的事项进行清晰约定。劳动者在签署相关协议时,必须是在充分理解协议内容的前提下进行确认。
就本案而言,武某在正式离职时已确认不再就劳动争议事项向某百货公司主张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带薪年休假等。其后再次就相关权利提起诉讼,法院依据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因此,劳动者在离职时已明确放弃权利主张的,其后不得再就相同事项向用人单位提出权利要求。如需进一步了解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劳动法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