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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方式及逾期承诺处理方法详解,法律解析与案例分析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10-17) 浏览 134

一、承诺的方式有哪些
承诺的方式是指受要约人通过何种形式将承诺的意思传达给要约人。如果要约中明确要求承诺必须以特定方式作出,承诺人则必须按照该方式作出承诺,否则不构成有效的承诺。若要约未对承诺方式作出特别规定,但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可以推断出要约人对承诺方式的意图,则承诺人也应遵循该习惯方式作出承诺。若要约中未规定承诺方式,且交易习惯也无法确定,则受要约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承诺:
(一)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承诺,这是承诺的一般方式;
(二)以行为方式作出承诺。根据《合同法》第22条的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由此可见,承诺的法律形式通常为通知,即通过明确表达的方式作出承诺,包括口头对话、书面信件、电报、电传等。然而,合同法对承诺方式的规定属于任意性规定,要约人有权在要约中设定特定的承诺方式。此外,只要不违反交易习惯或要约内容,受要约人也可以采用其他合法方式作出承诺。

二、逾期承诺应该怎么办
举例说明:甲集团公司计划建设一栋办公大楼,乙建筑公司得知后向甲公司发出一份详细的书面要约,并注明:“请贵公司于6月20日前答复,否则该要约将失效。”甲公司于6月22日作出承诺,但乙公司未予答复。

在该案例中:
(一)若乙公司希望撤销其发出的要约,是否可以行使撤销权?
乙公司不能行使撤销权。根据《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若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确表示要约不可撤销,则要约不得撤销。本案中,乙公司在要约中设定了承诺期限为6月20日前,因此该要约不可撤销。

(二)甲公司发出的承诺具有何种法律性质?
甲公司发出的承诺视为新要约。依据《合同法》第28条的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其承诺有效,否则该承诺构成新要约。本案中,甲公司是在承诺期限届满后发出承诺,且乙公司未作出确认,因此甲公司的行为应被认定为新的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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